GB 18352.6-2016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布的關于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的標準,適用于中國第六階段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控制。該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在行駛過程中的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一氧化碳和顆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實際行駛排放(RDE)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加油過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實際行駛排放((RDE)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檢驗的要求和確認,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
二、試驗設備:
汽車綜合試驗艙(點擊查看)
三、試驗要求(部分):
Ⅰ型試驗(常溫下冷起動后排氣污染物排放試驗)
1. 所有汽車均應進行此項試驗。
2. 汽車放置在帶有負荷和慣量模擬的底盤測功機上,按附錄C規定的測試循環、排氣取樣和分析方法、顆粒物取樣和稱量方法進行試驗。
3. 記錄表2和表3所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結果和各速度段的COz排放結果。
4. 試驗次數和結果判定應根據附錄C.1.1的規定確定。每一項試驗結果應采用5.3.5確定的Ⅰ型試驗劣化系數進行校正,對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的汽車,還應乘以根據附錄Q測得的Ki系數。每次試驗測得的排氣污染物排放量,應不大于表2或表3規定的限值。
此外,該標準還規定了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的測量方法,包括車輛檢驗、底盤測功機試驗、路試試驗等。標準要求測量方法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檢測過程和檢測要求進行,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需要注意的是,該標準僅適用于在中國境內銷售和注冊的輕型汽車,不包括進口車輛。同時,各地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該標準進行調整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