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423.21-1991《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M:低氣壓試驗方法》是用于電工電子產品低氣壓試驗的標準規范,包括了測試目的、試驗裝置、試驗方法、試驗程序、試驗要求等內容。
具體來說,該標準規定了低氣壓試驗所需的試驗設備,包括低氣壓試驗箱、真空泵、氣壓計等,并對試驗條件進行了明確,如試驗溫度、相對濕度和氣壓等參數。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工電子產品低氣壓試驗方法的嚴酷等級、預處理、初始測量、條件試驗、恢復和最后測量。
本標準適用于室溫條件下的低氣壓試驗。主要用來確定元件、設備或其他產品在低氣壓條件下貯存、運輸或使用的適應性。
注:對于貯存、運輸或使用條件下的產品,當高蠢和低氣壓或低溫和低氣壓綜合影響施于產品上的應力或在此應力作用下的失效機理是十分重要時,則應按下列標準進行試驗:GB 2423.25以及GB 2423.26。
二、試驗設備:
低氣壓試驗箱
三、試驗要求:
1. 試驗箱(室)溫度應在規定的試驗標準大氣條件溫度范圍內,對非工作性試驗、試驗樣品應是在不包裝、不通電、“準備使用”狀態,按其正常位置(除非另有規定)放入試驗箱(室)內。
2. 將試驗箱(室)內的氣壓降低到符合規定嚴酷等級的值,壓力變化速度為不大于10kPa/min,或按有關標準的規定。
3. 進行工作性試驗時,試驗樣品應通電或加電氣負荷,應檢查確定試驗樣品是否能滿足有關標準規定的功能,試驗樣品可按規定的持續時間保持在運行狀態,或是按有關標準中的要求斷開電源。
若有關標準要求中間測量時,則應進行中間測量。
在試驗方法方面,該標準規定了試驗過程和試驗要求,如試驗時間、試驗后的樣品狀態評定和試驗結果的處理等。
對散熱試驗樣品,有關規范可要求對試驗樣品通電,并在降低氣壓以前或以后,使其有足夠的時間達到穩定,及進行功能試驗和(或)測量。
4. 氣壓應按規定的持續時間予以保持。
5.使氣壓恢復到常態,若有關標準有要求時,氣壓變化的速度應不超過10 kPa/min。